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42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告 陳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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