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42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告 陳宥 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