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12號聲請人 陳梅娥
陳國總 陳國忠 陳梅玲 陳國強 兼代理人 陳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和和 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陳和和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桃園市○○區○○街○○○○○號2樓,有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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