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健勝 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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