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告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盧婉榕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壹仟零陸捨肆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壹仟零陸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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