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四二九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丙○○三十三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所為壢監裁罰字第裁五三─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丙○○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四時四十五分,駕駛車號00—七五七三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三號公路北上七十四公里至七十三公里處,因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且不依規定任意變換車道違規,經警以違反路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裁處新臺幣(下同)一萬六千八百元之罰鍰。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早上發現伊所有上開車號自小客車失竊,隨即到轄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三和派出所報案,事後接到罰單,至上開派出所向員警索取報案證明,員警確以並未完成報案手續而未給予,伊於上開違規所示之時間並未駕駛,爰具狀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
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則該條之處罰對象,自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並不遵管制規定之「汽車駕駛人」為其客體,而非以「汽車所有人」為其處罰對象,至屬明顯。經查,證人即本件舉發之警員 史至仁 於本院訊問,關於查獲違規之經過情形證稱:「當天我們在執行巡邏勤務,從北二高關西服務區執行完巡邏勤務後上高速公路北上,發現系爭自小客車行車駕車不穩,所以我們就上前攔查,我們巡邏車開啟警示燈開到該部汽車旁邊,示意停到高速公路路肩受檢,但該部車子沒有停下來,反而加速前進,我們就該車後面追趕,並以無線電向指揮中心查詢該部車子的牌照、車籍狀況,查詢結果該部車子車牌已註銷,然後我們在北上七十三公里處再做攔停的動作,但該車仍未停車受檢,並從我們右側路肩超越加速離去,一直到北上七十二公里處公務車便道離去逃逸,我們還是一直跟隨該車○○○鄉○○○○路與中原路口要攔停,攔停不著,我們就放棄追趕。」等語,足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間、地點確有違規之情形。再經本院就當時有無看到車內駕駛人樣貌,質之證人甲○○○○證稱,當時是深夜清晨四、五點時,伊與同事在高速公路發現違規車輛第一次攔查時,伊跟車上同事都有看到違規車輛駕駛人是一位男性,伊等當時是用巡邏警車上的側燈照的,應該可以辨別違規車輛的駕駛是男性,該名駕駛也看我們一眼,是一名中年男性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訊問筆錄),足以證明警員舉發違規當時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違規不依規定任意變換車道之行為人,並非異議人本人,而係另有其人,從而異議人於警員舉發違規當時自亦無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之行為。
㈡證人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三和派出所乙○○○○於本院訊問時證稱:「
異議人是我們轄區居民。」、「異議人有向我們派出所報案其所有車輛遺失,正確日期我忘記了,時間是早上七、八點的時候。」、「異議人是向派出所的鍾姓警員報案,當時我在派出所內,因為我認識異議人,所以我知道這件事情。」、「異議人說他的車子在車庫裡面不見了,當時我跟異議人講照常理判斷車子在家裡車庫不見了,應該是家人或認識的人開走,所以我請異議人查清楚以後,並等異議人先生下午下班回來以後,確實車子失竊以後再來報案。」「派出所並無開單據給異議人。」、「不太清楚異議人是何時到派出所報案,異議人確實有到警局來報案。」等語,足徵聲明異議人所述其所有自小客車失竊,有至轄區派出所報案一節,尚堪採信。而異議人供稱,報案當天晚上伊丈夫加班到很晚才回到家,伊已經睡著了,第二天早上伊再問伊丈夫,伊丈夫說他知道,就沒有再去報案等語。而舉發違規之警員 史至仁證 稱,違規駕駛人之年齡約三十至四十歲,與異議人稱其丈夫年紀三十四歲大致相符。則本件違規駕駛人是否異議人之丈夫,仍有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違規發生之時,異議人既未於違規之時間、地點駕駛上開自小客車,
並未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無受罰之餘地。乃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即對異議人裁罰,顯有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違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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