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同年月三十一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五行「不另論罪。」後應補載「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大陸親戚購入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正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五行「不另論罪。」後漏載「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大陸親戚購入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正犯。」,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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