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貴院95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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