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2號
聲請人 王照仁
相對人 林承毅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32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7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575808
002
113年7月25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575824
003
113年5月25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575820
004
112年12月7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575809
005
112年12月7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575810
006
113年4月25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575816
007
113年7月30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57582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