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林惠芳

被告 黃秋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豐交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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