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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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林威被告 林明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