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47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洪文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洪文庭(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掣開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異議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內容,依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經常國內外往返,且因車輛不是伊在使用,所以未收到罰單及裁決書,該等文書送達之時,伊均不在國內,請求撤銷加倍罰鍰等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亦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1號裁定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再者,「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民法第20條至第24條參照),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所為之戶籍住址之登記(戶籍法第1條參照),採形式主義,未登記不發生戶籍法上效力。戶籍登記之住址(即戶籍所地址),則為戶籍管轄區內之處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與住居所為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準據,發生各種民事上的效力,二者規範意旨不同。實務上戶籍法上的住址與民法上的住居所,絕大多數情形雖為同一處所,但並非當然同一;然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除非利害關係人另有舉證,否則通常均以向戶政機關調查之戶籍登記之住址為認定標準。另我國現行法制就文書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此為民事訴訟起訴、上訴及刑事訴訟之上訴計算時效及上訴期限所採行,並觀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前段規定:「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堪認交通異議案件亦採「到達主義」,有關異議期間之計算應以聲明異議書狀到達有權處理機關(含管轄法院及原處分機關)之日為準。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先後遭如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掣開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內容等情,有舉發違規通知單及裁決書各2紙附卷可憑。又異議人於上開2件裁決書送達之時,係設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96年8月2日始遷出),且異議人向監理單位登記之地址亦同上開戶籍地,有異議人之個人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足稽。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附表所示之裁決時間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異議人之前揭戶籍地,因未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將該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大里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等情,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回證2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2件裁決書確已於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二)異議人雖稱經常往返國內外,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送達之時,伊均不在國內云云,惟觀諸卷附之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資料顯示,異議人自91年起至戶籍於96年8月2日被遷至「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期間,仍有多次入出境紀錄,是自其出入境之頻繁次數以觀,尚無從認定異議人有久住於國外之意思而廢止原先住所之情形,且異議人各次出境均未達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所定2年之應遷出戶籍之期間,是縱異議人一時不在國內,前揭「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仍係異議人之有效住所。況且原處分機關既從未接獲異議人任何變更駕籍地、車籍地或通訊地址之申請,客觀上亦無從查知異議人之居住處所有無遷徙,遂依當時之戶籍地址寄送上開2件裁決書,自不得指其送達程序有何違失。又異議人既已清楚得悉其戶籍地址尚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理當隨時注意有無重要文件或信函寄至該處,用以確保個人權益不致因訊息漏失而受損,且查,裁決書之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或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有效之送達,則異議人之權益包括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受到保障,至於異議人事實上是否知悉該裁決書內容,則應由異議人自行負責,要難令原處分機關負擔實際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開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443號交通事件裁定意旨)。是本件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既分別經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在案,且上開裁決書亦已依異議人之戶籍住所地址為送達,於法自無不合,縱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未領取郵件,惟此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合法送達之效力,是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之國內戶籍地(同車籍地)依法送達,自屬合法。再者,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決書合法送達時,依上開出入境資料顯示異議人顯在國內(95年5月16日返國後至96年5月31日出境前),是異議人上開所辯,要屬其個人事由,不足執為聲明異議之理由。另查異議人之送達地均為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係位於臺中縣○○鄉○○路○段○號,是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期間,應加計在途期間3日。是以,異議人對於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聲明異議期間應各自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而異議人遲至99年11月18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有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之聲明異議狀附卷可證,顯均已逾法定之異議期間,是本件異議人逾期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於法自有未合,均應予以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附表:
┌─┬───────┬────────┬────────┬───────┬────────┐│編│舉發單位│違規時間(民國)│違規事實│裁決書裁決日期│裁罰主文(新臺幣││││││及字號│)││號├───────┼────────┼────────┼───────┤│││舉發違規單號│違規地點│舉發違反法條(道│裁決書送達時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方法││││││例)│││├─┼───────┼────────┼────────┼───────┼────────┤│1│臺中縣警察局交│93年11月19日21時│行車限速60公里,│95年10月30日│一、│││通隊│13分│經測時速76公里,│中監違字第裁│罰鍰2,400元整,│││││超速16公里(未滿│60-HA0000000號│限於95年11月29日│││││20公里)││前繳納。││├───────┼────────┼────────┼───────┤二、│││中縣警交相字│臺中縣大里市元堤│第40條第1項│95年11月2日寄│上開罰鍰逾期仍不│││第HA0000000號│路1段468號││存送達│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2│臺中區監理所│93年3月24日│該車不依期限於93│94年12月16日│一、│││││年2月3日參加定期│中監違字第裁│罰鍰1,400元整,│││││(臨時)檢驗,逾│00-000000000號│並註銷牌照。(請│││││定檢日期6個月以││繳送牌照及行照)│││││上者,罰鍰並註銷││,責令檢驗,限於│││││其牌照││95年1月15日前繳│││││││納,牌照自94年12│││││││月16日起註銷。│││││││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之處分:│││││││(一)自95年1月││├───────┼────────┼────────┼───────┤16日起加倍罰鍰為│││中監車字│臺中區監理所│第17條第1項│94年12月22日寄│2,800元,並限於│││第000000000號│││存送達│95年1月30日前繳│││││││納。│││││││(二)加倍罰鍰於│││││││95年1月30日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三)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