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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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48號附民原告 古菊芳 附民被告 翁盈澤
吳緯宸
郭以雯
陳禹蓓
潘鵬文
呂紹嘉
林漠漠
陳育辰
張博凱
張庭槐
徐偉翔
許惠姍
黃永在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遠揚
洪怡中
林稔哲
施侑呈
李亦青
童柏睿
陳冠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石蕙慈
法官姜晴文法官李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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