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3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有該等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附於該事件卷內,經本院調閱查明屬實。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附表┌───────┬───────────┬─────────┐│項目費用│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5,641元│聲請人預納│├───────┼───────────┼─────────┤│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26,641元│相對人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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