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林高菊 訴訟代理人 林純帆 被告 余麗珠 (被繼承人 劉玉英 之繼承人)
余慧玲 (被繼承人 余阿永 、劉玉英之繼承人) 余亞憓 (被繼承人余阿永、劉玉英之繼承人) 余峻銘 (被繼承人劉玉英之繼承人) 余佩娟 (被繼承人劉玉英之繼承人)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余寶 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00元(計算式:105,000元+140,500元=24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