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葉慶鐘 被告 凃承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嘉交簡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黃美綾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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