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06號聲請人 徐元 (即 馮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