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聲減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1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易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於96年4月30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所宣告之刑減刑2分之1,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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