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97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周佳美

債務人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朱天來

債務人常暖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仟零伍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佰柒拾肆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伍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五)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六)壹仟壹佰參拾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