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262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文瀚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
109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核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2月6日補正狀所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影本,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馬彥文 並非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