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被告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鉛文 被告 祝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稱現正和原告進行調解換約中,請求再開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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