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龔瑾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82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036元,及其中新台幣24,616元自
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1,523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2日
起至民國95年1月2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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