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告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林秀元 李秀蓮 林彥仁 林崇仁 林詩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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