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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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債權人 陳張如慧 債權人 黃月里 債權人 吳淑蘭 債權人 趙氏賢 債權人 陳怡節 債權人 宋一平 債權人 李素如 債權人 沈玉琦 債權人 彭麗珠 債權人 林穆潔 債權人 李莉芸 債權人 洪靜茹 債權人 吳靜宜 債權人 林君豪 債權人 蔡孟芳 債權人 王韋心 債權人 葉世惠 債權人 吳玉雪 債權人 張琬婉 債權人 李威穎 債權人 唐玉玲 債權人 江知成 債權人 朱君 債權人 吳靜蘭 債權人 李蕾香 債權人 吳思儀 前列26人共同代理人 胡博翔 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鴻紳許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表1號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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