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A01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A02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賴劍毅

法 官楊雅清

法 官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林桂玉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備註

1

壹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

壹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

原判決主文第4項

2

2萬6,676元

2萬6,672元

原判決第13頁第6列

3

1萬3,338元

1萬3,336元

原判決第13頁第13列、第26列

4

26,676

26,672

原判決第13頁第14列

5

13,338

13,336

原判決第13頁第1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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