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聲請人 陳俐慧 即 邱碧玉 之繼承人非訟代理人 陳姿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就被繼承人邱碧玉於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2,000股為分配,然本件申報遺失之股票共有3,000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確認本件遺產(股票)是否皆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有約定申報遺失之股票部分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