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釋明聲請人確得代位聲請系爭股票(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數2000股、張數2張、股票號碼:78ND00000000-0~78ND00000000-0)之原因事實及要件,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查 徐秀雲 已過世,請陳報權利人即被代位人 彭兆能 (即徐秀雲之繼承人)、 彭煒如 (即徐秀雲之繼承人)之送達地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