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林冬戶相對人李偉民相對人李麗華上列聲請人林冬戶因與相對人李偉民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冬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__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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