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抗告人 郭孟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洪鐸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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