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 施怡 如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訴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原告之繼承利益依法應繳納之一審裁判費。
併請表明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