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政益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零玖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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