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1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