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1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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