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御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仕霖 訴訟代理人 邱雲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亭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 傅雲發 、 傅雲財 、張秀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繼承人 傅運妹 、 傅阿來 、 傅阿立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倘第二項之共有人或第三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共有人或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