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安諍 被告 劉定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萬元及房子2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偽造 劉錦澤 委託授權書盜領現金存款及房子2棟,損害原告及楊 劉素禎 、劉字妹之繼承權。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並無原告所述偽造授權書之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