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九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