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5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文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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