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債權人張司政法定代理人 張維真 債務人 張紘瑋張洪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100,000元,及均自民國(下同)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①10,000元、②1,666元之利息及①20,000元、②3,334元之借款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元,及自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666元之利息、3,334元之借款手續費及3,334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0,000元,及自10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4,000元之借款手續費、2,667元之帳務管理費及按日計付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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