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志遠

李芷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有進口報單4紙、扣案物照片、個案委任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報單號碼

扣案仿冒商品之名稱

數量

1

CV/09/0K1/90851

仿冒PUMA衣服

30件

仿冒ADIDAS長褲

30件

仿冒NIKE長褲

160件

2

CV/09/0K1/90855

仿冒ADIDAS衣服

60件

仿冒ADIDAS長褲

40件

仿冒PUMA衣服

60件

仿冒NIKE長褲

20件

3

CV/09/0K1/90858

仿冒ADIDAS衣服

160件

仿冒NIKE長褲

60件

仿冒PUMA衣服

20件

4

CV/09/0K1/90862

仿冒ADIDAS衣服

90件

仿冒ADIDAS長褲

50件

仿冒NIKE長褲

40件

仿冒PUMA衣服

40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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