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王秋程 被告 徐昭明 訴訟代理人 鄭翰鍾
曾富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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