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友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友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友盛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0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