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66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楊豐隆複代理人 鄧立謙 被告 何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