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84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培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培瑛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址為臺中市○○區○○路○○○號,即臺中女子監獄,惟查債務人楊培瑛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獄,現在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