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薛泓哲 即宇陞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科廷 即材料間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材料間設計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兩造簽章之工程轉包契約等),並請提出完整之「道具暨吊掛作業採購契約書」。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