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2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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