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高全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兆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伍
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