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高全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兆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伍
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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