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初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往來之書信。
二、聲請人及被繼承人之入出境資料。
三、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聲請人之大陸戶籍資料須經海基會認證。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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