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幸眉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積福合約,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聲請狀內關於契約編號GFF02722未附全份契約書,致本院無從確定訂約日期為何日,亦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何日起算,是聲請人該部分利息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