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告 周靜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夢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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