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倪登群
倪登平 倪登卉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倪秀蘭 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 吳淑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翁毓潔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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