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告 張家暉
蕭洪秋香 蔡秉逸 余靜芳 陳憶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 鄭玉峯
楊俊慶 王 楊春子 王政財 盧秋霞 胡中在 黃清水 黃偉程 黃士銘 黃侯柳 呂正雄 林淑娟 林建儀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被告 陳月燕 訴訟代理人 柯英智 被告 林曼琳
林婉琳 林啟新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林 黃秀玉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林志成 被告 洪玉葉
林洪玉英 洪振宗 洪玉琴
洪麗美 洪博正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