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尚鼎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隴 本件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尚鼎鋼鐵有限公司、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詠隴、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呂典樺